(2021)滬0113刑初1330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1-11-8)
(2021)滬0113刑初133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于江蘇省吳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東晟科技有限公司員工,戶籍地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住上海市靜安區。曾于2013年5月因犯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于2018年1月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1)13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7月21日3時許,被告人王某在上海市寶山區XX路XX號XX樓XX包廂內進行同事聚會,酒后與同事李某(另案處理)發生爭執,王某遂持啤酒瓶擊打李某頭部,致李某頭皮軟組織挫傷,經鑒定構成輕微傷。后李某追出999包房,在該KTV三樓電梯口處持啤酒瓶擊打王某頭部,致王某頭皮軟組織挫傷,經鑒定構成輕微傷。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21年7月21日自行至派出所投案,于同年7月23日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王某與李某于2021年9月1日達成賠償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同案犯李某的供述,證人鮮某的證言,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出具的驗傷通知書、調取證據通知書、受案登記表、工作情況,公安機關調取的戶籍資料、刑事判決書,監控視頻,諒解書,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王龍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周 皓
書 記 員 范楠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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