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3刑初1329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1-11-8)
(2021)滬0113刑初132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1974年1月20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原系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加盟“易居房友”)員工,戶籍地上海市寶山區。因本案于2021年6月29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F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1)13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職務侵占罪,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在擔任上海市寶山區“易居房友”房屋中介工作人員期間,利用收取客戶意向金、房屋尾款和代繳稅費的職務便利,將合同當事人賞某支付代繳的契稅(人民幣49,500)、蔡某交納的尾款(人民幣20,000)、潘某支付的意向金人民幣100,000元(個人歸還15,000元),共計人民幣154,500元予以截留侵吞,并將上述錢款均用于歸還個人債務。
2021年6月29日12時30分許,被告人李某在上海市靜安區XX小區西側哲丞地產門口被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徐某、賞某、蔡某、潘某、王某的證言,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檔案機讀材料,房屋買賣合同、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繳稅記錄、銀行客戶回單、交易明細、收款收據、招商銀行交易明細,公證書、相關法院執行裁定書、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裁定書,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據此,依照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2022年3月28日止。)
二、責令被告人李玲退賠被害單位經濟損失。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周 皓
書 記 員 范楠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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