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4刑初925號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21-11-8)
(2021)滬0104刑初92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馬某,男,湖北省,回族,初中文化,上海紫金山大酒店員工,戶籍在湖北省咸豐縣,暫住上海市徐匯區。2020年11月18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由該局取保候審,2021年7月16日至2021年8月23日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
辯護人康慧,上海市嘉華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徐匯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徐檢刑訴(2021)7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11月1日立案,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戴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及其辯護人康慧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9月,被告人馬某因對被害人湯某懷有好感,以尾隨的方式獲悉對方居住地址為本市徐匯區XX村XX號XX室。2020年9月至2020年11月18日期間,被告人馬某為接近湯某,使用鑰匙試開門鎖后,多次在凌晨進入湯某上述住宅內,拍攝了湯某名片照片后,反復以發送信息等方式騷擾湯某。
2020年11月18日4時許,被害人湯某因被告人馬某再次進入其住宅而報警,馬某明知上述情況仍在現場等候民警,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馬某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從寬處理。馬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馬某拘役五個月的刑事處罰。提請依法審判。
被告人馬某對指控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未經允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馬某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本院予以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符合刑法罪刑相當原則,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馬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拘役五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李成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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