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0刑初1229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2021-12-9)
(2021)滬0110刑初122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袁某,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戶籍在安徽省阜南縣王某,住上海市浦東新區。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趙雪宏,上海岷頡律師事務所律師。
公訴機關以滬楊檢刑訴〔2021〕11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袁某1犯危險駕駛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1月14日1時許,被告人袁某酒后駕駛牌號為皖KXXXXX的小型普通客車,自本市崇明區長興島途經中環路等,行駛至楊浦區XX路XX路東約200米處被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民警查獲。經檢驗,被告人袁某1送檢的血樣中檢出乙醇,其含量為173mg/100mL。
該院認為,被告人袁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袁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袁某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袁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在律師見證下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袁某1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袁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袁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孫斯汀
趙靜 書記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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