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7101刑初380號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 (2021-12-8)
(2021)滬7101刑初380號
公訴機關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
被告人周XXX,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于江蘇省淮安市洪澤縣,XX,小學文化程度,漁民,。因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滬鐵檢刑訴(2021)4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XXX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月29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志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X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3月16日7時許,被告人周XXX、劉某(另行處理)在本市長江段干流水域禁漁期間,駕駛“蘇洪漁13048”船由江蘇省南通市出發前往崇明區長興島,途徑崇明島附近122°1′E水域時二人使用船載拖網捕撈水產品,并越過122°E進入本市長江段干流禁捕水域,捕撈漁獲物后將船停靠在長興島馬家港水閘休息。同月17日民警在例行檢查時抓獲被告人周XXX,并在船上查獲涉案漁獲物若干(已銷毀)及拖網一條。經認定,涉案拖網屬于單船有翼(袖)單囊拖網,屬于長江干流禁用漁具。被告人周XXX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XXX伙同他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本市長江段干流水域禁漁期使用禁用漁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XXX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周XXX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周XXX拘役三個月,可以適用緩刑。公訴機關提交了同案關系人劉某的供述,公安機關出具或調取的《抓獲經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漁具評估報告》《農業部關于長江干流禁止使用單船拖網等十四種漁具的通告(試行)》《關于“周XXX、劉某”所用漁具情況的說明》《農業農村部關于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范圍和時間的通告》《關于上海市實施長江重點水域禁捕的通告》《工作情況》《戶籍證明》,刑事攝影件及被告人周XXX的供述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周XXX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XXX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XXX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XXX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周XXX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予以沒收。
周廣安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喬淑葳
書 記 員 管曉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