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3刑初1434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1-12-8)
(2021)滬0113刑初143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曾用名徐某,男,2001年10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登封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無業,住河南省鄭州市登封市。因本案于2021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1)14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盜竊罪,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9月19日10時許,被告人徐某經預謀,溜門潛入本市寶山區XX鎮XX路XX弄XX號XX樓XX樓休息至當日14時許,后見集賢路151弄的農宅間距較近,采用翻越欄桿、鉆窗入室的方法,XX路XX弄XX號XX室被害人肖福林住處,從床上竊得一個白色手機充電頭(已繳獲,經鑒定價值人民幣9元),后沿原路逃離現場。
同年9月21日9時許,被告人徐某溜門潛入XX路XX弄XX號XX樓被害人閔某的廁所,竊得置物架上的一瓶黑色洗面奶(已繳獲,無法估價),后沿原路逃離現場。
同年9月22日10時許,被告人徐某經預謀,XX路XX弄XX號甲四樓閣樓出發,采用翻越欄桿、鉆窗入室的方法,XX路XX弄XX號XX室被害人肖福林住處,從床上竊得一個黑色雙肩包(包內有項鏈、香水、戒指、手機殼等物品)及一件男士外套(均已繳獲,經鑒定共計價值人民幣104元),后沿原路逃離現場。
被告人徐某于2021年9月23日因形跡可疑被公安機關盤問期間,主動、如實交代上述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且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徐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
被告人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上述罰金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周 皓
書 記 員 吳曉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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