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8刑初1347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1-12-7)
(2021)滬0118刑初134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
辯護人薛麗,上海集善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1]133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11月23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金志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及其辯護人薛麗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7月,被告人陳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至上海市青浦區中國農業銀行鳳溪支行為自己名下的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后將該結算賬戶配套材料(包括銀行卡、法人章、營業執照、U盾等)提供給他人使用。經查證,鄒某等10人被電信網絡詐騙后將共計人民幣91萬余元轉入上述賬號為XXXXXXXXXXXXX7987的中國農業銀行卡內,其中,2021年7月23日,鄒某在上海市青浦區網上投資的過程中被騙后將人民幣5,200元轉入上述賬戶內。
2021年8月9日,被告人陳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2021年11月,被告人陳某自愿補償被騙人員鄒某、劉某2共計人民幣55,200元。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陳某預繳罰金人民幣11,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的供述筆錄,證人劉某1、鄒某、曹某、陳某1、陳某2、金某、厲某、王某、吳某、劉某2、呂某的證言筆錄,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中國農業銀行對公活期賬戶信息,對公賬戶交易明細,公安部反詐平臺轉賬記錄,調取證據通知書,劉某1提供的陳某辦理單位結算賬戶資料,接受證據材料清單,鄒某提供的轉賬及聊天記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盤石軟件(上海)有限公司計算機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受案登記表,工作情況,收條,轉賬記錄截圖,本院的代管款收據,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陳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如實供述罪行的公訴意見正確,本院予以確認。關于辯護人以被告人陳某能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已補償部分被害人的部分損失,且已預繳罰金等為由,請求法庭予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相符,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1部予以沒收。
誡勉語:陳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汪愛珍
書 記 員 班鳳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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