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8刑初1339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1-12-7)
(2021)滬0118刑初133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1]13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金志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3月起,被告人王某在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使用原先持有的尾號為8661的中國銀行卡以及應對方要求至位于上海市青浦區的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徐涇支行辦理尾號為3903的浦發銀行卡接收贓款,再使用微信或者支付寶將贓款轉移到他人指定的賬戶內。至案發,被告人王某使用上述兩張銀行卡先后多次轉移受害人周某、陳某、劉某、張某、黃某等人被騙錢款合計人民幣76,000元至他人指定賬號內。
被告人王某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王某預繳罰金人民幣1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的供述筆錄,證人周某、陳某、劉某、張某、黃某的證言筆錄,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調取證據通知書,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微信賬號流水、銀行卡流水,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照片,上海潔湛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案發經過及到案經過,戶籍資料,本院的代管款收據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多次予以轉移,數額為人民幣76,000元,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系自首的公訴意見正確,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1部予以沒收。
誡勉語:王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汪愛珍
人民陪審員 倪君英
人民陪審員 陸淡輝
書 記 員 班鳳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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