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6刑初866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1-12-1)
(2021)滬0116刑初86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自報),女,1984年5月14日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學文化,原系上海A有限公司實際經營人,住上海市楊浦區;因本案于2020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趙旻,上海市恒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1]8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報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轄。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常亮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蔡某某及辯護人趙旻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1.2020年7月至同年10月,被告人蔡某某在經營上海A有限公司(已注銷,以下簡稱楓瑙公司)期間,在無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為拾夢文化發展(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拾夢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8份,價稅合計人民幣150余萬元,涉及稅款人民幣8萬余元。拾夢公司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后,已對涉案發票進行進項稅額轉出。
2.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馮某(另案處理)在經營拾夢公司期間,在無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通過被告人蔡某某收受開票單位為上海B有限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58份,價稅合計人民幣500余萬元,涉及稅款人民幣28萬余元。拾夢公司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后,已對涉案發票進行進項稅額轉出。
3.2019年8月至2020年10月,孔某(另案處理)在經營上海C有限公司期間,在無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通過被告人蔡某某收受開票單位為上海D有限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61份,價稅合計人民幣620余萬元,涉及稅款人民幣35萬余元。上海C有限公司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后,已對涉案發票進行進項稅額轉出。
4.2019年3月至同年6月,梅某(另案處理)在無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通過被告人蔡某某收受開票單位為上海E中心、上海F中心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9份,價稅合計人民幣140余萬元,涉及稅款人民幣4萬余元,且已抵扣。
5.2019年6月至同年12月,馬某(另案處理)在無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通過被告人蔡某某收受開票單位為上海G中心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份,價稅合計人民幣30萬元,涉及稅款人民幣8000余元,且已抵扣。
6.2019年1月,梅某在無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通過被告人蔡某某收受開票單位為上海H中心虛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7份,價稅合計人民幣41萬余元,且已入賬。
2020年12月7日,被告人蔡某某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投案,但未作如實供述,到案后期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后涉案稅款已補繳。審理期間,被告人蔡某某向本院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同案關系人馮某、孔某、梅某、馬某的供述及提交的合同復印件、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增值稅普通發票復印件、發票清單、補稅憑證,證人龔某簽字確認的清單;證人范某、王某、張某、龔某的證言,拾夢公司提交的關于發票進項轉出的情況說明,上海I有限公司出具的補繳稅款說明,稅務機關出具的抵扣證明,公安機關制作的偵破經過及調取的楓瑙公司的注銷材料、涉案公司檔案機讀材料、戶籍資料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蔡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并向本院提交了勞動合同、出生醫學證明、悔過書等材料,希望法院從輕處罰。
被告人蔡某某的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并認為,被告人系主動投案,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被告人并非是純粹為了牟利的職業介紹人,而是為了維系客戶,蔡在本案中獲利金額不大,愿意退賠違法所得,真心愿意悔改,懇請法庭考慮到被告人家庭、工作的實際情況,對其適用緩刑,給其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某某作為楓瑙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無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行為已構成(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人蔡某某在無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人蔡某某在無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虛開發票罪。被告人蔡某某在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蔡某某退出違法所得,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情節,可對被告人蔡某某適用緩刑。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某犯(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四千元。
(蔡某某的緩刑考驗期限均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蔡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朱紀紅
審 判 員 朱 敏
人民陪審員 譚 麗
書 記 員 包雪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