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4刑初1940號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2021-12-2)
(2021)滬0114刑初194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XXX(自報),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于陜西省乾縣,XX,高中文化,戶籍地陜西省乾縣,暫住上海市嘉定區;2013年6月因犯職務侵占罪被本院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因涉嫌故意傷害犯罪于2021年10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嘉定區看守所。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嘉檢刑訴[2021]17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XXX犯故意傷害罪,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陳炘、被告人X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9月2日21時許,被告人XXX在上海市嘉定區XX鎮XX村XX號XX樓XX房間,因妻子陳某1與鄰居被害人陳某2曾經發生肢體沖突一事,雙方再次發生爭吵。其間,XXX持鐵棍擊打陳某2致傷。經鑒定,陳某2因外傷致左手拇指近節指骨粉碎性骨折、左手第一掌骨近端完全性骨折,已分別構成輕傷二級。
2021年10月8日,被告人XXX經電話通知至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X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陳某2的陳述,證人陳某1、張某的證言,相關辨認筆錄,驗傷通知書、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相關病歷資料,公安機關出具的受案登記表、工作情況,刑事判決書,戶籍資料及XXX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XXX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認為,XXX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的意見,合法有據,本院予以采納。結合本案的犯罪事實、危害后果、前科等情節,本院在量刑時一并予以體現。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牛宏偉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2022年10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員 馬 忠
書 記 員 王曉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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