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0刑初1165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2021-11-30)
(2021)滬0110刑初116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1,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于江蘇省濱海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住江蘇省濱海縣。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楊光育,上海宇弘勤律師事務所律師。
公訴機關以滬楊檢刑訴〔2021〕10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1犯開設賭場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2月,朱某2、許某1(均已判刑)經商議,在許某1租借的本市楊浦區XX城XX村XX號XX室開設網絡“百家樂”賭博場所供他人賭博,從中牟利。其中,朱某2負責提供賬號、密碼、配鈔及操盤、結算賭資、招攬賭客等,許某1負責提供賭博場所、電腦、餐飲服務等。其間,被告人朱某1受朱某2雇傭至該賭博場所操盤。
2021年3月14日11時許,民警至上址檢查,當場抓獲朱某2、許某1及參賭人員許某2、黃某等人,查獲人民幣1600元及筆記本電腦、監控硬盤、手機等涉賭物品。
2021年10月13日,被告人朱某1被民警抓獲。
該院認為,被告人朱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1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1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朱某1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朱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在律師見證下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13,000元。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朱某1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清。)
朱某1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3,000元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孫斯汀
書 記 員 童曉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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