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4刑初1036號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21-11-30)
(2021)滬0104刑初103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安徽省,XX,初中文化,裝修工,戶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現住上海市閔行區。因本案于2021年9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張洪喜,上海達隆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徐匯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徐檢刑訴(2021)8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洪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張洪喜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9月27日23時40分許,被告人王某酒后駕駛牌號為皖AXXXXX白色東風雪鐵龍牌小型轎車,行駛至本市徐匯區XX路進XX路北約50米處,被設卡盤查的民警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測試,檢測結果為195毫克/100毫升。后經鑒定,其血液中的乙醇濃度為2.03mg/mL。到案后,王某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王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提請依法審判。
被告人王某對指控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犯罪情節較輕,建議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本院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符合刑法罪刑相適應原則,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張玉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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