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6刑初1169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1-11-29)
(2021)滬0116刑初116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1年2月18日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戶籍地浙江省平湖市,暫住本區;2017年8月因犯開設賭場罪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2月24日被傳喚,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審,同年11月29日被本院決定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金山區看守所。
被告人陳某某,男,1964年11月29日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戶籍在上海市金山區楓涇鎮韓塢村新泖6組4042號,住本區;2009年4月因吸毒行為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1年2月24日被傳喚,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審,同年11月29日被本院決定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金山區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1〕11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某、陳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戚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某、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1年1月至2月期間,被告人胡某某單獨或者伙同被告人陳某某先后在本區XX鎮XX村XX號北面的一間小屋、XX街XX號、XX路XX號居伊咖啡館二樓包間內開設“梭哈”賭場,共計30余場,每場參賭人數6、7人,兩名被告人獲利共計人民幣1萬余元。
2021年2月24日,兩名被告人被民警抓獲,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胡某某、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其歷次供述及辨認筆錄,證人孫某、吳某1、吳某2、陸某、徐某、胡某、周某、陳某、鐘某證言及相關辨認筆錄,公安機關出具的偵破經過以及調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戶籍資料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陳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胡某某、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某、陳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依據經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9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陳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9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三、被告人胡某某、陳某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并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朱 敏
書 記 員 包雪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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