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0刑初1133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21-11-29)
(2021)滬0110刑初113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曾用名陳某,男,2002年6月16日出生于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XX,住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防城區。因涉嫌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5月12日被拘傳,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任政,上海四維樂馬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1〕10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迪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及上海市楊浦區XX中心指派的辯護人任政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被告人陳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為非法牟利,仍將其名下的一張中國農業銀行卡及配套網銀數字證書出售給他人使用,獲得好處費人民幣600元。后盧某、王某等人遭受電信網絡詐騙,在本市楊浦區等地向被告人陳某上述銀行賬戶轉賬共計人民幣20余萬元。另查明,被告人陳某上述銀行賬戶匯入金額共計人民幣200余萬元。
2021年5月12日,被告人陳某接民警電話通知后自行至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后,被告人陳某在親屬的幫助下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及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被害人盧某、王某等人的陳述,公安機關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接受證據材料清單、提取筆錄,轉賬及聊天記錄截圖,上海市楊浦人民檢察院扣押清單,微信賬戶及轉賬記錄截圖,中國農業銀行卡交易明細,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記錄、抓獲經過,被告人陳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確認。
公訴機關根據上述證據指控被告人陳某的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陳某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拘役六個月,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陳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在律師見證下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陳某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陳某具有自首情節,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為嚴肅國法,維護公共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陳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退出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孫斯汀
趙靜 書記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