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4刑初1022號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2021-11-29)
(2021)滬0104刑初102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1,男,上海市,初中文化,退休,戶籍在上海市徐匯區,住上海市徐匯區。1991年9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01年5月因尋釁滋事行為被處勞動教養二年。2021年8月17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徐匯區看守所。
辯護人沈誠玉,上海市匯業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徐匯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陳某2,男,上海市,初中文化,退休,戶籍在上海市徐匯區,住上海市徐匯區。1983年11月因妨害公務、敲詐被處勞動教養三年。1997年4月因賭博被治安處罰十五日。2021年7月15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由該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夏燁,上海市嘉華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徐匯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徐某,男,上海市,初中文化,退休,戶籍在上海市徐匯區,住上海市徐匯區。2021年7月15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由該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葉竹影,上海市華夏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徐匯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徐檢刑訴(2021)8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1、陳某2、徐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1、陳某2、徐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6月16日20時許,被告人陳某1、陳某2、徐某、馬某等人在本市徐匯區XX路XX號XX鎮飯店吃飯時,因瑣事先后和飯店客人、被害人施某、倪某發生爭執,進而對施某、倪某和被害人黃某進行隨意毆打,致倪某受傷。后經鑒定,倪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兩處以上不同眶壁骨折(雙眼眶內側壁、右眶底壁),構成輕傷;致面部軟組織挫傷、眼部挫傷,均構成輕微傷。
2021年7月15日,被告人陳某2、徐某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以上事實。2021年8月17日,被告人陳某1被抓獲到案,審查起訴階段供述以上事實。2021年8月17日,三名被告人取得被害人倪某的諒解。
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陳某1、陳某2、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1、陳某2、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陳某2、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1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1、陳某2、徐某已獲得被害人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1有期徒刑八個月,判處被告人陳某2、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的刑事處罰。提請依法審判。
被告人陳某1、陳某2、徐某對指控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1、陳某2、徐某結伙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陳某2、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1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本院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1、陳某2、徐某自愿認罪認罰,且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獲得諒解,本院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符合刑法罪刑相當原則,本院予以支持。根據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1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2022年4月16日止。)
二、被告人陳某2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陳某2、徐某,在社區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社區矯正機構的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李成棟
書 記 員 吳錦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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