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20刑初1201號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2021-11-26)
(2021)滬0120刑初120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喬某,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原系上海XX有限公司員工,戶籍地安徽省霍邱縣。因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鄭某,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原系上海XX有限公司員工,戶籍地安徽省霍邱縣。因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蔣華亮,上海正源(昆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童某,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原系上海XX有限公司員工,戶籍地安徽省霍邱縣。因本案于2020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郭海濱,上海正源(昆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黃某,男,1974年8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鹽亭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原系上海XX有限公司員工,戶籍在四川省鹽亭縣金雞鎮龍坪村7組。因本案于2020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李相春,上海正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奉檢三部刑訴〔2021〕Z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喬某、鄭某、童某、黃某犯職務侵占罪,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1年11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張欣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喬某、鄭某、童某、黃某及辯護人蔣華亮、郭海濱、李相春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1月至5月,被告人喬某、鄭某、童某、黃某在上海XX有限公司擔任業務員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代收的公司貨款非法占為已有。其中,被告人喬某非法占有貨款人民幣30萬余元;被告人鄭某非法占有貨款人民幣25萬余元;被告人童某非法占有貨款人民幣21萬余元;被告人黃某非法占有貨款人民幣19萬余元。
案發后,被告人喬某、鄭某、童某、黃某均已向被害單位退賠了全部侵占的貨款并獲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喬某、鄭某、童某、黃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被害單位上海XX有限公司出具的控告狀、未結貨款明細、未結貨款欠條、營業執照、勞動合同書,被害單位法定代表人裴偉的陳述,證人陳某1、開根杰、呂某、汪某1、張某1、蘇某、吳某、許某、朱某、汪某2、方某、張某2、季某、葉某、陳某2、陳某3、程某、陸某的證言,微信、支付寶轉賬截圖,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經過、辨認筆錄、收條、刑事諒解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喬某、鄭某、童某、黃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職務侵占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喬某、鄭某、童某、黃某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亦能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案發后,四被告人在家屬的幫助下賠償了被害單位損失并獲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為嚴肅國家法制,確保公司的財產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喬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鄭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童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黃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被告人喬某、鄭某、童某、黃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朱 秦
盛晨 書記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