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0刑初1135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21-11-26)
(2021)滬0110刑初113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某佳,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于江蘇省泰興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戶籍在江蘇省泰州市。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莊煒萍,上海匯創律師事務所律師。
公訴機關以滬楊檢刑訴〔2021〕10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開設賭場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3月起,張某(已判刑)、董來喜、湯永富(均另案處理)等人在董租借的本市楊浦區XX路XX弄XX號XX室共同開設網絡“百家樂”賭博場所供他人賭博。其間,被告人王某受雇在該賭博場所操盤、結算賭資,后于同年3月底離開。
2021年4月21日19時45分許,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民警至上址檢查,當場抓獲張某等人及多名參賭人員,同時查獲電腦主機、配鈔人民幣120元及賭資等。
2021年8月9日,被告人王某被民警抓獲。
該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王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在律師見證下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刑期自2021年8月9日起至2022年3月8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清。)
二、違法所得應予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韓 慧
書 記 員 李蕓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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