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4刑初988號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21-11-26)
(2021)滬0104刑初98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房某,女,江蘇省泗陽縣,漢族,中專文化,戶籍地江蘇省泗陽縣,住江蘇省泗陽縣,本市無固定住所。2020年11月20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同年12月31日被該局取保候審。2021年11月17日由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
辯護人胡詩蕾,上海定達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上海市徐匯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徐檢刑訴(2021)8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房某犯詐騙罪,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次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宋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房某及其辯護人胡詩蕾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0年7月,被告人房某在“陌聲”APP上結識了被害人鄭某。鄭某多次在該平臺上為房某送虛擬禮物,后二人添加了微信。房某隱瞞自己已婚的事實,向鄭某謊稱自己已經離婚,以戀愛的名義與鄭某交往。在此過程中,房某編造交房租、女兒交學費等理由,陸續騙取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1萬余元(以下幣種同)。
2020年11月20日,被告人房某被抓獲到案,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家屬向被害人退賠15,000元,并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房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認定其具有坦白情節,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可以適用緩刑的刑事處罰。提請依法審判。
被告人房某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事實、證據及罪名均無異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系初犯、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已退賠并獲諒解,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并有被害人鄭某的陳述,接受證據清單、微信聊天記錄,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銀行卡交易明細,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物證照片,刑事賠償協議、刑事諒解書、收據、支付寶支付憑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辦案說明及被告人房某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房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房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房某系初犯,已退賠并獲被害人諒解,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符合刑法罪刑相適應原則,本院予以支持。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房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房某,在社區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社區矯正機構的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吳娟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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