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1刑初833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2021-11-26)
(2021)滬0101刑初83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于吉林省遼源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遼源市西安區;曾因犯盜竊罪于2010年10月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于2018年3月被判處拘役5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于2019年3月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于2019年6月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于2020年5月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于2020年11月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2021年7月16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1年8月30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F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看守所。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1〕8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盜竊罪,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元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杜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于2021年8月28日14時許,在本區XX路XX號XX市場XX號攤位旁,趁被害人楊某趴在疊起的凳子上睡覺之際,竊得楊某放在底下凳子上的vivoX30pro8GB+128GB移動電話機1部(經鑒定:價值人民幣1,200元),后逃離現場。公安機關經偵查,于2021年8月30日在本區XX路、XX路口處將被告人杜某抓獲。到案后,被告人杜某如實供述了上述盜竊事實,贓物未追繳。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扒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杜某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杜某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杜某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被告人杜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等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2022年3月29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杜某退賠被害人人民幣一千二百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袁偉民
朱晗 書記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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