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1刑初821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2021-11-26)
(2021)滬0101刑初82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某),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于江蘇省連云港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系上海XX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長興分公司華怏施工隊排線工,戶籍在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錦屏鎮新海村后托144號,暫住本市崇明區;曾因犯職務侵占罪于2013年7月被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由長江航運公安局上海分局決定取保候審,2021年11月26日由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1〕8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元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系上海XX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長興分公司華怏施工隊工作人員。2020年9月17日19時許,李某與同事黃某(另案處理)在通謀后共同盜竊放置于公司電氣安裝部電裝二車間的3根電纜線(經鑒定:價值人民幣3,316.5元),李某負責駕駛電動三輪車運輸,黃某負責在前方騎自行車望風,將電纜線運輸至公司四號污水泵處,而后二人將電纜線抬下電動三輪車,通過附近的小門將電纜線放置于公司圍墻外,意圖伺機銷贓。當日20時許,電纜線被該公司安保部門發現,經公司內部查證,確認盜竊行為系李某與黃某二人實施。2020年10月28日,被列為網上追逃對象的李某在崇啟大橋檢查站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其對犯罪行為作了如實供述。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盜竊罪,應予刑事處罰。被告人李某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拘役4個月,緩刑4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被告人李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李某認罪認罰,且有如實供述情節,對其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李倩嵐
紀 冬 雨 書記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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