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8刑初1288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21-11-25)
(2021)滬0118刑初128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苗某。
辯護人劉海,上海贏火蟲(張家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1]12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躍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苗某及其辯護人劉海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1年7月20日22時52分許,被告人苗某駕駛牌號為蘇EXXXXX的輕型廂式貨車沿上海市青浦區華徐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華徐公路、華重公路路口時,由北向西轉彎,適遇被害人閆某駕駛牌號為*******電動自行車沿華徐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此,雙方發生碰撞,造成車損及被害人閆某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上海市公安局青浦XX支隊認定,被告人苗某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另查明,被告人苗某于案發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后,被告人苗某已與被害人近親屬簽署協議書并賠付人民幣156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苗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供述筆錄,視頻監控,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照片,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上海聯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學研究中心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10事件單登記表、案發經過,駕駛人信息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協議書、收據,被告人的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并經庭審查證屬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苗某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苗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其已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苗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系自首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關于辯護人以其當事人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且已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等為由建議法庭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因與查明的事實相符且于法不悖,故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誡勉語:苗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沈寶琴
書 記 員 吳悅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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