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6刑初1153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1-11-25)
(2021)滬0116刑初115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1968年3月9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無業,戶籍地上海市奉賢區,暫住上海市金山區;2011年3月因犯尋釁滋事罪被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因本案于2021年8月4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金山區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1〕11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許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何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20年8月至2021年8月期間,被告人何某通過網絡獲取了皇冠APP賬號后,接受賭客沈某、邢某、文某、徐某等人的投注進行網絡賭球并獲得返利,共計非法獲利人民幣約20,000元。
2021年8月4日,被告人何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何某的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且具有從犯、坦白、認罪認罰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何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何某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4日起至2022年6月3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被告人何東明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并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舒平鋒
周靜 書記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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