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6刑初1152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1-11-25)
(2021)滬0116刑初115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某,曾用名孫X,男,1987年11月2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文盲,來滬務工人員,戶籍地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暫住上海市金山區;2008年10月因犯盜竊罪被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11年4月因犯盜竊罪被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2016年1月因犯盜竊罪被江蘇省淮安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2016年5月因犯盜竊罪被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16年7月18日刑滿釋放;2021年8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金山區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1〕110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犯盜竊罪,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檢察員許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1、2021年8月初某日,被告人孫某至本區XX鎮某某建筑工地員工宿舍,竊得被害人張某的OPPO牌手機一部。經上海市XX中心認定,該部手機價值人民幣391元。
2、2021年8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孫某至本區XX鎮某某建筑工地員工宿舍,竊得被害人尹某的OPPO牌realmeV11手機一部及現金人民幣300元。經上海市XX中心認定,該部手機價值人民幣1,099元。
3、2021年8月17日上午,被告人孫某至本區XX鎮某某建筑工地員工宿舍,竊得被害人史某、張某某夫妻的iPhone6s手機一部、OPPO牌Reno4SE手機一部及現金人民幣600元。被告人孫某將前述二部手機銷贓獲利人民幣700元。經上海市XX中心認定,iPhone6s手機價格不予認定,OPPO牌Reno4SE手機價值人民幣1,076元。
4、2021年8月21日上午,被告人孫某至本區XX鎮某某建筑工地員工宿舍北側活動板房,竊得被害人李某的紅塔山牌香煙一條及現金人民幣300元。經上海市XX中心認定,該條紅塔山牌香煙價格不予認定。
2021年8月22日,被告人孫某被公安機關行政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后,本案第1、2、3節事實中涉案手機、第4節事實中涉案七包香煙已由公安機關追繳并發還。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孫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且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被告人孫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孫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孫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22日起至2022年3月2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扣押及追繳的贓物發還相關被害人(已發還);責令被告人孫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繼續退賠相關被害人經濟損失;被告人孫偉強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并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舒平鋒
周靜 書記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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