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4刑初1952號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2021-11-25)
(2021)滬0114刑初195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盧某,女,1984年9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高安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學文化,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2021年10月14日因涉嫌襲警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嘉定區看守所。
辯護人朱永健、李曉慧,浙江卓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嘉檢刑訴[2021]17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盧某犯襲警罪,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0月13日20時15分許,被告人盧某逆向騎共享單車至本區XX鎮XX路、澤普路路口,被在該處開展交通整治執法活動的安亭派出所民警楊某等人攔下,盧拒不接受處罰并棄車欲步行逃離現場,在楊某追上對盧進行控制時,盧揮拳擊打楊某并叫嚷“警察打人”,隨后被楊某與增援民警合力帶上警車并依法口頭傳喚回安亭派出所審查。途中盧在警車內為反抗民警控制又將楊某右手咬傷(經鑒定已構成輕微傷)。盧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盧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襲警罪。鑒于被告人盧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等,建議判處被告人盧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被告人盧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認罪認罰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起訴書指控的證據沒有異議。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盧某的犯罪事實、罪名、情節、證據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盧某犯襲警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盧文英犯襲警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3日起至2022年6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員 項永明
書 記 員 朱正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