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4刑初1006號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21-11-25)
(2021)滬0104刑初100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冒某,女,重慶市,漢族,中專文化,重慶銀喆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銷售員,現住重慶市九龍坡區。2021年7月15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胡超,上海漢盛(臨港新片區)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徐檢刑訴(2021)8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冒某犯詐騙罪一案,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11月22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戴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冒某及其辯護人胡超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7月,被告人冒某加入重慶市XX公司,化名“陳欣怡”從事主播工作,并伙同團隊成員童某(另案處理)等人聽從公司上級安排,為謀取非法利益,相互配合,誘使被害人劉某進入直播平臺觀看冒某的“有派APP”直播并添加微信,以戀愛、相約線下見面為由誘騙劉某以打賞方式在該直播間內充值刷禮。2020年7月至10月期間,冒某等人騙得劉某通過支付寶、微信支付的打賞金共計人民幣67654元,后冒某爽約并失聯。
2021年7月15日,被告人冒某被抓獲到案,到案后供述基本犯罪事實。同年11月15日,被告人冒某家屬代為賠償被害人損失并獲得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冒某伙同他人詐騙被害人錢款合計人民幣6萬余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冒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冒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冒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冒某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的刑罰。提請依法審判。
被告人冒某及其辯護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均無異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主觀惡性小,被告人認罪認罰、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再犯的可能性較小,請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并有:被害人劉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人童某的證言,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照片、接受證據清單、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航空公司證明、微信流水記錄、支付寶流水記錄、銀行交易明細、工作情況、聊天記錄截圖等物證、書證,中浦鑒云(上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上海XX事務所審計報告等鑒定意見,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諒解書,被告人冒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冒某伙同他人詐騙被害人錢款合計人民幣6萬余元,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冒某認罪認罰、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冒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冒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退賠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姜云英
萬瑾 書記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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