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4刑初1000號
——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2021-11-25)
(2021)滬0104刑初1000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某,男,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漢族,小學(xué)文化,無業(yè),戶籍地上海市黃浦區(qū),住上海市閔行區(qū)。2000年7月因販賣淫穢物品被上海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處收容勞動教養(yǎng)兩年。2011年3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處行政拘留十五日。2021年7月29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取保候?qū)彙?
辯護人包昊,上海市華夏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系上海市徐匯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徐檢刑訴(2021)8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犯危險駕駛罪。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7月29日0時45分許,被告人孫某飲酒后在未取得摩托車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駕駛一輛使用其他車輛號牌的兩輪摩托車,行駛至本市徐匯區(qū)XX路進XX路北約30米處時,遇民警設(shè)卡盤查,被當場查獲。后經(jīng)抽取被告人孫某血液進行鑒定,其血液中的乙醇濃度為2.30mg/mL。被告人孫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孫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提請依法審判。
被告人孫某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jù)、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被告人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孫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綜合考量本案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tài)度,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孫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蔣 驊
宗琿 書記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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