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8刑初1234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21-11-23)
(2021)滬0118刑初123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
。
辯護人劉曉光,上海君之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1。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1]12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李某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董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及其辯護人劉曉光、被告人李某1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朱某、李某1在上海市青浦區XX公路XX號經營廢品回收站期間,明知符某、詹某、鮑某、李某2(均另案處理)出售的電線系贓物的情況下,仍多次收購后轉賣,涉案金額人民幣45,252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非法獲利1萬余元,具體分述如下:
1、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朱某、李某1從詹某等人處收購電線若干,并由朱某支付詹某1,764元。
2、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朱某、李某1從詹某等人處收購電線若干,并由朱某支付詹某3,350元。
3、2020年11月27日,被告人朱某、李某1從詹某等人處收購電線若干,并由朱某支付詹某3,780元。
4、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朱某、李某1從詹某等人處收購電線若干,并由朱某支付詹某3,865元。
5、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朱某、李某1從詹某等人處收購電線若干,并由朱某支付詹某2,700元。
6、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朱某、李某1從符某等人處收購電線若干,并由朱某支付符某2,900元。
7、2020年12月11日,被告人朱某、李某1從符某等人處收購電線若干,并由朱某支付符某3,900元。
8、2020年12月15日,被告人朱某、李某1從詹某等人處收購電線若干,并由朱某支付詹某4,007元。
9、2020年12月26日,被告人朱某、李某1從符某等人處收購電線若干,并由朱某支付符某3,500元。
10、2021年1月1日,被告人朱某、李某1從詹某等人處收購電線若干,并由朱某支付詹某3,990元。
11、2021年1月5日,被告人朱某、李某1從符某等人處收購電線若干,并由朱某支付符某4,045元。
12、2021年1月9日,被告人朱某、李某1從鮑某等人處收購電線若干,并由朱某支付鮑某1,901元。
13、2021年1月15日,被告人朱某、李某1從鮑某等人處收購電線若干,并由朱某支付鮑某1,330元。
14、2021年2月21日,被告人李某1從符某等人處收購電線若干,并支付符某4,220元。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李某1被抓獲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朱某、李某1退贓人民幣12,000元并預繳了各自的罰金。
上述事實,被告人朱某、李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的供述筆錄,證人張某、符某、詹某、鮑某、李某2的證言筆錄及相關辨認筆錄,委托書,上海潔湛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手機微信轉賬截屏,手機支付寶轉賬截屏,道路監控視頻,辦案說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扣押照片,刑事判決書,案發經過,戶籍資料,行政處罰決定書,本院的代管款收據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李某1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購,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均應懲處。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1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對于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朱某、李某1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李某1自愿認罪認罰,均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朱某、李某1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如實供述罪行和區分主從犯的公訴意見正確,本院予以確認。鑒于被告人朱某、李某1已主動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以被告人朱某能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已退贓、系初犯等為由,請求法庭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相符,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李某1曾因盜竊行為受過行政處罰,酌情予以從重處罰。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李某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被告人朱某、李某1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2,000元予以追繳。
誡勉語:朱某、李某1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汪愛珍
人民陪審員 宋亞娟
人民陪審員 王國芳
書 記 員 班鳳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