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6刑初1075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1-11-22)
(2021)滬0116刑初107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韓某某(自報),曾用名韓金鵬,男,1994年1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無業,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依安縣;2014年10月29日因犯聚眾斗毆罪被黑龍江省依安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因本案于2021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金山區看守所。
辯護人朱光偉,河北港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1〕10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韓某某犯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戚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韓某某及辯護人朱光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1年2月至3月期間,被告人韓某某經他人糾集,在明知“月亮灣”為淫穢視頻網站的情況下,仍以抖音引流的方式幫助該網站進行推廣并收取傭金,共計非法獲利人民幣33,993.42元。
2021年7月22日,被告人韓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交代了上述事實,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韓某某通過家屬向本院退繳了違法所得人民幣33,993.42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韓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同案犯陳某、胡某的供述,淫穢物品審查鑒定書及鑒定清單,調取證據通知書及支付寶交易記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及扣押清單,相關刑事判決書,公安機關出具的偵破經過、調取的戶籍資料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罪名及事實不持異議,同時提出韓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系坦白;韓某某已自行停止繼續實施犯罪,涉案時間短,社會危害性亦較小;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后又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建議在原量刑基礎上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并當庭提交了村委會證明及罰沒款收據等證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某為非法牟利,經他人糾集后在互聯網上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非法獲利人民幣3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被告人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韓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韓某某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韓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性等,對被告人韓某某不宜適用緩刑,辯護人關于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韓某某犯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周 巍
陸 治 乾 書記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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