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4刑初843號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21-11-19)
(2021)滬0104刑初843號
公訴機關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何東輝,男,漢族,大專文化,無業,戶籍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2021年4月27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徐匯區看守所。
辯護人暨訴訟代理人趙振華,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某,男,漢族,中專文化,上海XX有限公司合伙人,戶籍地江蘇省淮安市,暫住本市浦東新區。2021年5月29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徐匯區看守所。
辯護人暨訴訟代理人趙陸一,上海久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暨訴訟代理人閆許雙,上海久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許某,男,漢族,初中文化,上海XX有限公司合伙人,戶籍地浙江省溫嶺市,暫住本市浦東新區。2021年4月23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徐匯區看守所。
辯護人暨訴訟代理人施裕斌,上海李海強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上海市徐匯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黃某,男,漢族,初中文化,上海XX有限公司合伙人,戶籍地安徽省廣德市,暫住本市。2021年4月23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徐匯區看守所。
辯護人張芳芳,上海宇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金某(曾用名:金某某,別名:金某某、金某某),男,,漢族,初中文化,上海XX有限公司員工,戶籍地安徽省宿州市,暫住本市浦東新區。2021年4月23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徐匯區看守所。
辯護人暨訴訟代理人金愛珠,上海恒隆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上海市徐匯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徐檢刑訴(2021)6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東輝、劉某、許某、黃某、金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告人劉某、許某、黃某、金某犯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同日以滬徐檢刑附民公訴(2021)2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本院于10月8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某、周某出庭支持公訴并參與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上列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暨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月起,被告人何東輝為謀取非法利益,分別與被告人劉某、黃某、許某、金某及楊某(另案處理)合謀,從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后臺數據中非法收集包含房地產權人姓名、身份證號碼、房產地址、房屋面積、房產證編號等內容的財產信息,出售、提供給劉某、黃某、許某、金某、楊某等人,共計約300余條,違法所得約人民幣9萬余元。
2021年1月起至案發,被告人劉某、許某、黃某為謀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金某等人,利用從被告人何東輝等處非法獲取的財產信息,通過多家住房租賃中介機構人員,偽造《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合同》、違規辦理租賃網簽備案,向他人大量出售《上海市住房租賃合同備案通知書》。2021年2月24日,被告人劉某、許某、黃某借用他人名義成立上海XX有限公司,以共同經營上述業務為主要活動,招募員工并平均分成。至案發,該公司所用賬戶內上述經營收入共計約人民幣60余萬元。其中,被告人劉某、許某、黃某負責獲取客源、統計賬目、運營管理公司事務等;被告人金某負責將房產信息與客戶信息進行整理、聯系房屋租賃中介機構進行租賃合同網簽等。
2021年4月22日,被告人金某在本市浦東新區被民警抓獲,被告人許某在浙江省溫嶺市被民警抓獲;2021年4月23日,被告人黃某在福建省廈門市被民警抓獲;2021年4月27日,被告人何東輝在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被民警抓獲;2021年5月28日,被告人劉某在本市浦東新區被民警抓獲。到案后,各被告人均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何東輝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應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許某、黃某、金某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應分別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被告人何東輝、劉某、許某、黃某、金某均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何東輝、劉某、許某、黃某、金某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許某、黃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定,系主犯。被告人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許某、黃某、金某在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應當實行數罪并罰。建議對被告人何東輝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建議對被告人劉某、許某、黃某均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以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建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建議對被告人金某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以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建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提請依法審判。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認為何東輝、劉某、許某、黃某、金某的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請求判令其在省級媒體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被告人何東輝及其辯護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和罪名均沒有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辯護人另提出,被告人有檢舉揭發,雖然至今沒有查實,但其悔罪改過自新的主觀心態請量刑時予以考。同時被告人經濟條件很差,沒有結婚,家里只有一個父親,也不在上班,建議法庭量刑時予以考慮。
被告人何東輝對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請求亦無異議,其訴訟代理人認為本案公益訴訟沒有法律依據。
被告人劉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和罪名均沒有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劉某系初某、偶犯,有悔罪表現,家屬幫他退出了六萬元的違法所得;劉某是家里主要經濟收入來源,妻子工資不高,家里還有兩個女兒,退出的違法所得也是向親戚朋友東拼西湊借來的,其目的是要表達自己通過這件事情認識到行為給社會帶來的危害,以表達自己悔罪的誠意。希望法庭考慮到劉某的悔罪表現、退贓表現和沒有再犯的社會危險性,能夠考慮量刑三年并適用緩刑。同時,辯護人另提出獨立的辯護意見認為,本案中的備案通知書不屬于國家機關公文,且也沒有檢索到僅僅買賣備案通知書便認定為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的案例。
被告人劉某及其訴訟代理人對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請求亦無異議。
被告人許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和罪名均沒有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許某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當時并沒有認識到這是一種犯罪活動,主觀惡性相對較小,且實施整個犯罪行為時間較短,被抓獲后也防止社會危害性的擴大,相對而言其違法所得金額不高。其本人表現較好,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現,也有意愿退賠違法所得,但本人和家庭沒有相應的經濟能力。希望法庭根據本案的情節和他的認罪悔罪的態度,給予從輕處罰。
被告人許某及其訴訟代理人對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請求亦無異議。
被告人黃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和罪名均沒有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辯護人另提出獨立的辯護意見認為,本案中被告人黃某只是想通過購買房東的身份信息以及產權信息為客戶辦理居住證,被告人無從知曉買賣的備案通知書屬于國家機關公文,所以沒有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的故意。因此不能因其客觀上實施了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的行為就客觀歸罪。
被告人黃某對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請求亦無異議。
被告人金某及其辯護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和罪名均沒有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犯罪情節輕,初某偶犯,法律意識淡薄,有強烈的悔罪意愿,主動退出違法所得。被告人參與時間短、利潤分配不高,希望法庭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金某及其訴訟代理人對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請求亦無異議。
經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并有證人歐某、周某1、趙某、劉某、鄭某、張某、周某2等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接受證據清單、調取證據清單、贓證物品照片、手機截屏、銀行賬戶信息及交易明細、財付通賬戶注冊信息及交易明細、支付寶賬戶注冊信息及交易明細、《上海市住房租賃合同備案通知書》、《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合同》、《上海市住房租賃合同備案申請書》等書證、物證,司法鑒定意見書、司法審計報告;案件接報回執單、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以及被告人何東輝、劉某、許某、黃某、金某的供述以及訴前公告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東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與他人結伙,將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提供給他人,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且系共同犯罪,應予處罰。被告人劉某、許某、黃某、金某與他人結伙,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或買賣國家機關公文,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均系共同犯罪,應予處罰,且應數罪并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相關辯護人提出關于本案中的行為不構成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的辯護意見,與法理及法律依據有悖,本院不予采納。鑒于本案中各名被告人具有的相應情節,在開庭審理中本院亦查明被告人均系自愿認罪認罰并知曉法律后果,且在律師的見證下與公訴機關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并就量刑建議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本院予以確認。審理中,被告人劉某、金某在家屬的幫助下退出違法所得,公訴機關當庭調整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支持。鑒于本案中被告人的行為性質不適合對其適用緩刑,故相關辯護人提出的相關意見不予采納。經查,被告人何東輝在得知本案其他被告人被抓獲后,其將扣押在案的筆記本電腦及手機中的信息均予以刪除,致無法查明相關事實。故推定該涉案財物被用于犯罪,并作為犯罪工具處理。被告人何東輝,劉某、許某、黃某、金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代表社會公眾向本院提起公益訴訟,其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等法律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何東輝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4年7月26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劉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2024年9月27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三、被告人許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4年10月21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四、被告人黃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2024年10月22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五、被告人金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3年2月21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六、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扣押的被告人金某的一部手機予以發還,其余涉案物品作為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七、被告何東輝、劉某、許某、黃某、金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在省級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趙擁軍
人民陪審員 章春泉
人民陪審員 萬暑虹
書 記 員 宗 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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