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8刑初663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21-11-17)
(2021)滬0118刑初66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某。
辯護人李明,上海東炬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肖錦龍,上海市珠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郭某。
辯護人聶運梅,上海輝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1]6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被告人郭某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同年2021年9月17日又以滬青檢刑變訴[2021]32號變更起訴決定書對部分事實予以變更。本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本案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于2021年7月20日將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韓元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及其辯護人李明、肖錦龍、被告人郭某及其辯護人聶運梅到庭參加訴訟。經公訴機關申請,本院決定延期審理一次,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根據被告人周某、郭某的供述,另案處理的被告人王某1、張某、戴某、趙某的供述,證人顧某、黃某、于某、胡某、周某、范某、左某、金某、韋某、余某、王某2、何某、劉某、曾某、孔某、尹某、龐某的證言及相關辨認筆錄,司法鑒定意見書,情況說明,微信名片、聊天記錄、支付寶賬號截圖,實有人口登記異常數據匯總,身份證照片、復印件,居住登記憑證,情況說明,賬戶主體查詢詳情,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車輛信息及機動車行駛證,《關于正式啟用人口業務專用章的通知》、《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證人錢某的證言,案發(抓獲)經過,人口信息,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指控,2019年7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郭某為非法牟利,在明知不符合辦理居住登記憑證條件的情況下,多次將王某1(另案處理)、張某(另案處理)等人讓其辦理居住登記憑證的人員信息發送給被告人周某,請托周某違規辦理虛假居住登記憑證,并按照每份人民幣1,00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至580元不等的價格向王某1、張某等人收取費用。被告人郭某通過上述方式為王某1、張某辦理的虛假居住登記憑證共計數千余份,非法獲利290余萬元。
被告人周某利用其在上海市青浦區XX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從事辦理居住登記憑證等業務的工作便利,接受被告人郭某的請托,通過編造虛假在滬居住信息等方式,違規辦理虛假居住登記憑證數千余份。
案發后,被告人周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被告人郭某如實供述了上述基本事實。
綜上,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某與被告人郭某共同偽造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情節嚴重,應當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與被告人周某共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并單獨買賣國家機關公文,情節嚴重,應當以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某曾因違法犯罪行為受過刑事及行政處罰,酌情予以從重處罰。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依法審判。
被告人周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被告人周某辯解其未獲取非法利益。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罪名無異議,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某偽造數千余份居住登記憑證無事實依據,且認定為“情節嚴重”缺乏法律依據;辯護人還認為,周某的行為屬于犯罪未遂,周某只是錄入信息,而非出具居住登記憑證,查獲的65份居住登記憑證中僅有2份系周某辦理,周某錄入信息行為并未導致辦理數千余份居住登記憑證的發生,周某錄入虛假信息并非辦理牌照的決定性因素。綜上,辯護人以被告人周某系自首、犯罪未遂、初某等為由,請求法庭予以減輕處罰并宣告緩刑。
被告人郭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及犯罪罪名均無異議,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罪名無異議,但對指控的犯罪數量和“情節嚴重”的指控有異議,同意周某律師提出的相關意見;辯護人還提出被告人郭某系從犯,郭某在辦理過程中未起到作用,系周某利用職權一手違規辦理,電腦操作全部由周某操作,郭某在周某辦好后通知他人,他人偽造公章、蓋章的過程,郭某一無所知,更沒有參與偽造。綜上,辯護人以被告人郭某系從犯、主觀惡性不大、到案后認罪態度好等為由,請求法庭予以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9年7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郭某為非法牟利,在明知不符合辦理居住登記憑證條件的情況下,多次將王某1、張某(均另案處理)等人讓其辦理居住登記憑證的人員信息發送給被告人周某,請托周某違規辦理虛假居住登記憑證,并按照每份1,000余元至580元不等的價格向王某1、張某等人收取費用。被告人郭某通過上述方式為王某1、張某辦理虛假的本市居住登記憑證共計3,000余份,非法獲利290余萬元。
被告人周某利用其在上海市青浦區XX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從事辦理居住登記憑證等業務的工作便利,接受被告人郭某的請托,通過編造虛假在滬居住信息等方式,違規辦理虛假的本市居住登記憑證3,000余份。
案發后,被告人周某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被告人郭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基本事實。
以上事實,有被告人周某、郭某的供述筆錄,證人王某1、張某、戴某、趙某、顧某、黃某、于某、胡某、周某、范某、左某、金某、韋某、余某、王某2、何某、劉某、曾某、孔某、尹某、龐某、錢某的證言筆錄,相關辨認筆錄,司法鑒定意見書,微信名片、聊天記錄、支付寶賬號截圖,實有人口登記異常數據匯總,身份證照片、復印件,居住登記憑證,情況說明,賬戶主體查詢詳情,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車輛信息及機動車行駛證,《關于正式啟用人口業務專用章的通知》、《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案發(抓獲)經過,戶籍資料,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證明,并經庭審查證屬實,被告人周某、郭某亦作了供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伙同被告人郭某共同偽造國家行政機關制作頒發的公務文書,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郭某參與偽造、買賣國家行政機關制作頒發的公務文書,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依法亦應懲處。被告人周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某被抓獲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某、郭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被告人周某系自首、被告人郭某如實供述罪行的公訴意見正確,本院予以確認。關于被告人周某、郭某的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數量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經查,根據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其受郭某委托共偽造了3,000多份本市居民居住登記憑證;委托人王某1、張某的證詞亦證實兩人因業務需要分別通過郭某違規辦理了本市的居民居住登記憑證,辦理的數量分別在千余份,郭某收取的價格是580元至1,000余元不等,均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另查明,王某1、張某通過微信、支付寶向郭某轉賬290余萬元;郭某到案后供述具體辦證數量記不清,但供述上述轉賬的費用均系委托方因辦證支付的費用,該供述與王某1、張某的相關證詞相符,綜上,現有證據足以證實被告人周某、郭某辦理虛假居住登記憑證達到3,000余份,且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對該數量曾予以供認,綜上,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另辯護人提出不應認定為“情節嚴重”的辯護意見,無法律依據,本院亦不予采納。關于被告人周某、郭某的辯護人提出犯罪未遂的辯護意見,經查,在案證據足以證實,被告人周某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私自為郭某違規辦理虛假的本市居民居住登記憑證,且郭某已將辦理的上述虛假憑證出售給他人,故對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被告人郭某提出其當事人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經查,涉案偽造的居住登記憑證雖由周某利用其職務完成,但本案系因郭某為牟取私利受人之托而要求周某為之,且郭某又系非法利益的獲取者,郭某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對犯罪結果的發生亦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故對辯護人提出從犯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被告人周某的辯護人提出對其當事人予以減輕處罰并宣告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不予采納。關于被告人郭某的辯護人提出對其當事人予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鑒于被告人郭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可予采納。被告人郭某曾因違法和犯罪行為被行政、刑事處罰,酌情予以從重處罰。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2025年2月23日止;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郭某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2026年2月23日止;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三、被告人郭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90萬元予以追繳。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4部、筆記本電腦1臺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汪愛珍
人民陪審員 倪君英
人民陪審員 陸淡輝
書 記 員 班鳳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