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3刑初1541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2-15)
(2021)滬0113刑初154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梁某,男,1995年10月13日出生于江蘇省徐州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原系徐州C有限公司、淮安D有限公司經營負責人,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因本案于2021年5月10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審,2022年1月1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陳欣,上海政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鄒某,女,1997年6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原系徐州A有限公司主播,戶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縣,暫住上海市浦東新區。因本案于2021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葛冬平,上海禹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黃某,女,1999年8月1日出生于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原系徐州A有限公司主播,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北區,現住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因本案于2021年5月10日被羈押,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1)15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梁某、鄒某、黃某犯詐騙罪,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偉鈺出庭支持公訴,上列被告人及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0年5月起,王文凱、談健、王志堅(另案處理)為牟取非法利益,合伙成立徐州A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徐州B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等公司。B公司聘請被告人梁某于2020年6月起至2021年3月擔任B公司下屬徐州C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負責人,2021年3月至案發擔任B公司下屬淮安D有限公司(以下簡稱D公司)負責人,聘任董某、莊某、蓋某、王某3、戴某等人為梁某業務團隊成員;A公司聘請被告人鄒某、被告人黃某等人為直播廳主播。B公司授意業務員負責在多個網絡游戲平臺大廳內,假扮美女玩家以處網絡情侶、收徒等為幌子吸引被害人,將其引流至A公司在“小小語音”“噠噠語音”等平臺開設的直播間內,經由A公司的女主播與引流業務員進行對接后,女主播以談戀愛為名,虛構打賞即可線下見面、PK、守護、業績不達標將會被開除等幌子,誘騙被害人在語音平臺進行充值打賞,爾后主播、業務員、業務團隊負責人按比例分成得利。
經審計,被告人梁某及其負責的業務團隊騙取金某人民幣239,919.29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被告人鄒某作為主播從被害人王某1等人處騙得48,021.20元,被告人黃某作為主播從被害人王某2等人處騙得42,220.68元。
三名被告人均于2021年5月10日被抓獲,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各自的罪行。
審理中,被告人梁某退繳違法所得7萬元,被告人鄒某退繳違法所得2萬元,被告人黃某退繳違法所得1.8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及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孫某、康某、王某2、王某1等人的報案陳述;證人董某、顏某、袁某、張某、蓋某、李某、韓某、唐某、周某1、曹某、郭某、許某、周某2等人的證言;C公司、D公司營業執照(副本);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涉案平臺后臺數據、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公安機關出具的《辦案說明》《抓獲及前科查詢工作情況》《調取證據通知書》《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及相關照片;三名被告人的戶籍信息及其在案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鄒某、黃某分別結伙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信息網絡騙取他人錢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名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均系從犯,依法均應當予以減輕處罰。三名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均可從輕處罰。三名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均可從寬處理。三名被告人退出所涉違法所得,均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此,為保護公私財產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9日起至2022年12月1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鄒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黃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四、在案贓款發還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責令繼續退賠。
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沒收。
鄒某、黃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謝 斌
審 判 員 張國濱
人民陪審員 嚴萬榮
書 記 員 范楠楠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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