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63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2-8)
(2022)滬0113刑初6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3年10月6日出生于遼寧省北鎮市,居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遼寧省北鎮市。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9日被羈押,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間,被告人王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名為“小小語音”直播間APP內擔任56666號房間的主播(昵稱“心悅/補墻”“陌生人”),并接受平臺內火烈鳥工會的話術指導,以陪玩打游戲、游戲內拜師、談戀愛為由,誘騙多名進入直播房間的顧客對其進行打賞、刷禮物,并從被害人所充值的金額中分成作為自己的非法獲利。至案發,王某某騙得被害人馬某錢款人民幣20,794.45元,及多名其他被害人共計人民幣85,813.24元(含馬某的金額)。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1年10月19日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馬某的陳述、消費記錄、微信聊天記錄、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平臺提現記錄、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與人結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網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2022年10月1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王某某的違法所得,發還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責令繼續退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項群軍
書 記 員 劉 響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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