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4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1-29)
(2022)滬0117刑初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中專文化,個體裝修,戶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2013年7月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因本案于2021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顧立群,上海一凡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賴姣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顧立群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9月5日23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在本區倉匯路鑫悅純KKTV過道處,因誤會被害人金某2罵其,采用拳打腳踢的方式毆打被害人金某2致傷。經鑒定,被害人金某15椎體骨折,構成輕傷;頸部皮膚劃傷,構成輕微傷。
2021年11月3日8時許,被告人王某某接民警電話通知主動至派出所,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害人金某2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2022年1月24日,被害人金某2以被告人王某某對其賠償了人民幣15,000元為由向本院撤回起訴,并希望對被告人王某某酌情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金某2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人王某的證言,視聽資料說明書、現場監控及截圖,驗傷通知書,醫院檢驗情況記錄,上海楓林司法鑒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證人潘某的證言、公安機關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發及抓獲經過,撤訴申請書、刑事諒解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并在家屬的幫助下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予以從寬處罰。辯護人所提對被告人王某某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認罪悔罪態度及對被害人的賠償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2022年10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房素平
審 判 員 劉 磊
人民陪審員 沈曦辰
書 記 員 樊卓然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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