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96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1-27)
(2022)滬0117刑初9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9年3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3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沈堅鋒,上海小城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徐李莉,被告人武某某及其辯護人沈堅鋒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7月至8月,被告人武某某在明知他人實施網絡賭博犯罪并利用其銀行卡進行結算的情況下,仍將其名下工商銀行卡、平安銀行卡、建設銀行卡、郵政儲蓄銀行卡交予他人用于網絡結算,結算金額共計人民幣65萬余元。
2021年10月13日,被告人武某某自動投案,其到案后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事實,被告人武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周某、劉某、張某1、牛某、高某、李某2、危某、黃某、張某2、韓某、蔣某、徐某、肖某、李某3、趙某的陳述,證人李某1的證言,銀行明細,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照片,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武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武某某具有自首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武某某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武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3日起至2022年8月12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房素平
書 記 員 樊卓然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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