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0刑初1280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2022-1-26)
(2021)滬0110刑初128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葉某1,男,1997年10月4日出生于廣東省陸河縣,中專文化,暫住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樟坑三區,戶籍在廣東省陸河縣。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1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喬祺,上海喬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葉某2,男,2003年5月1日出生于廣東省陸河縣,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在廣東省陸河縣。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1年9月22日被拘傳,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常祝黃,上海同甘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1〕11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葉某1、葉某2犯詐騙罪,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報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審判,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邵雅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葉某1、葉某2及上海市楊浦區XX中心指派的辯護人喬祺、常祝黃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5月至6月,被告人葉某1伙同葉某3(已判決)為非法獲利,雇傭被告人葉某2、葉某4(已判決)等人組建網絡直播團隊,租用廣東省陸河縣某小區某棟某室作為辦公地點,與哈爾濱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使用該公司的“集美”直播平臺進行網絡直播。葉某3等人通過婚戀平臺引流的方式添加被害人為微信好友,由葉某4扮演“女主播”,被告人葉某2等人充當“鍵盤手”,以“女主播”名義與被害人聊天,吸引被害人下載“集美”直播APP,進入直播間。期間,“女主播”與“鍵盤手”相互配合,以讓被害人誤以為與其聊天的是“女主播”本人且可以與對方發展戀愛關系的方式,騙取被害人信任,并虛構直播任務、平臺PK等理由誘使被害人在直播平臺上充值購買禮物送給“女主播”。經查,該直播團隊騙取被害人充值金額共計人民幣11萬余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其中,被告人葉某2于2021年6月5日離開該團隊,其參與詐騙的金額共計10萬余元。
2021年9月22日,被告人葉某2在廣東省陸河縣XX鎮XX村委會XX村XX號被民警抓獲,次日,被告人葉某1在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XX區XX棟XX室被民警抓獲。
該院認為,被告人葉某1、葉某2等人結伙,共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葉某2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葉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葉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葉某1、葉某2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該院建議判處被告人葉某2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葉某1對指控事實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認罰。
被告人葉某1的辯護人對指控事實、罪名無異議,辯稱被告人葉某1無前科,系初犯,其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悔罪,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葉某2對指控事實無異議,同意公訴機關量刑建議,自愿認罪認罰。
被告人葉某2的辯護人對指控事實、罪名無異議,辯稱被告人葉某2犯罪時剛成年,系初犯、偶犯,涉案時間短,未在本案中獲利,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且認罪認罰,請求在公訴機關量刑建議基礎上進一步從輕處罰。
公訴人提出,被告人葉某1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予以從寬處理,同時建議判處被告人葉某1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至四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葉某1同意上述量刑建議。
經審理查明,2021年5月至6月間,被告人葉某1伙同葉某3(已判刑)為非法獲利,雇傭被告人葉某2及葉某4(已判刑)等人組建網絡直播團隊,租借廣東省陸河縣陸河某小區某棟某室用于作案,并與XX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使用該公司“集美”直播平臺進行網絡直播。葉某3等人通過婚戀平臺引流的方式添加被害人為微信好友,由葉某4扮演“女主播”,被告人葉某2等人充當“鍵盤手”,以“女主播”名義與被害人聊天,吸引被害人下載“集美”直播APP,進入直播間。其間,“女主播”與“鍵盤手”相互配合,使被害人誤以為與其聊天的是“女主播”本人且可與對方發展戀愛關系,以此騙取被害人信任,并虛構直播任務、平臺PK等事由誘使被害人在直播平臺上充值購買禮物送給“女主播”。經查,被告人葉某1及該直播團隊詐騙數額共計11萬余元,被告人葉某2參與詐騙數額共計10萬余元。
2021年9月22日,被告人葉某2在廣東省陸河縣XX鎮XX村委會XX村XX號被民警抓獲,次日,被告人葉某1在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XX區XX棟XX室被民警抓獲。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被害人羅某1的陳述與被害人張某、李某提交的被騙情況說明、微信聊天及充值記錄截圖、集美賬號截圖等,證明上述被害人在“集美”直播平臺被騙充值等情況。
2.證人葉某3、葉某4、盧某、羅某2、葉某5、胡某、葉某6的證言,證明被告人葉某1、葉某2等人參與共同作案及其地位、作用等情況。
3.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出具的《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等,證明公安機關依法搜查、扣押被告人葉某1涉案手機等情況。
4.提取筆錄、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文書、提取電子數據清單、微信聊天、話術內容及轉賬記錄截圖、合作協議書、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等,證明被告人葉某1、葉某2等人利用涉案直播團隊共同騙取他人錢款等情況。
5.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江浦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況》,證明案發及被告人葉某1、葉某2的到案經過。
6.被告人葉某1、葉某2的供述,均對涉案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質證屬實,足以認定本案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1、葉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對被告人葉某1、葉某2依法應予處罰。對于被告人葉某1、葉某2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等情況均在量刑中予以考慮。被告人葉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葉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葉某1、葉某2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葉某1、葉某2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為嚴肅國法,保護公民財產所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葉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5年3月22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葉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2023年7月21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犯罪工具予以沒收,責令被告人葉某1、葉某2退賠違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李曉東
人民陪審員 白彥強
人民陪審員 居麗玥
書 記 員 王賀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