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4刑初79號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2022-1-25)
(2022)滬0114刑初7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縣;2013年10月因犯危險駕駛罪被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2個月,緩刑2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2017年8月因尋釁滋事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處行政拘留10日;2021年3月30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朱紅玲、陳鵬飛,上海九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嘉檢刑訴〔2022〕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在適用速裁程序審理中,轉為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陸其康、被告人王某及辯護人朱紅玲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3月30日1時10分許,被告人王某酒后駕駛號牌號碼為皖NXXXXX的小型轎車行駛至上海市嘉定區XX公路、裕民南路路口東側約100米處,遇前方民警設卡檢查,王某遂靠邊停車,后被執勤民警查獲。王某在現場未積極配合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后經提取血樣鑒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0.89毫克/毫升,達到醉酒程度。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董某的證言,公安機關出具的查獲經過、醒酒記錄、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相關執法記錄儀視頻、照片,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有關的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機動車行駛證、行駛證信息查詢、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證信息查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及王某的戶籍資料、有關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控辯雙方關于王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的意見,合法有據,本院予以采納。結合王某的乙醇含量、有危險駕駛前科及其他劣跡、未配合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等情節,本院在量刑時一并予以體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罰金人民幣二千五百元(已在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員 黃 薇
書 記 員 龔薇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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