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61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1-24)
(2022)滬0117刑初6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曹紫某,曾用名:曹某某,曹某某,男,1999年3月11日出生,XX,中技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審。
公訴機關以滬松檢刑訴〔2022〕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紫某犯危險駕駛罪。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5月30日零時13分許,被告人曹紫某酒后駕駛牌號為豫DXXXXX小型汽車行駛至本區XX路XX小區內,與停放的其他兩臺車輛發生碰撞事故(被告人曹紫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民警接報至曹住所處警,發現其有醉駕嫌疑,后帶其至醫院提取血樣。經鑒定,被告人曹紫某血液中的乙醇濃度為1.74mg/ml,已達到醉酒狀態。
被告人曹紫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案發后,被告人曹紫某已對涉案事故車輛車主作出賠償。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曹紫某具有坦白的從輕處罰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曹紫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并建議宣告緩刑。
被告人曹紫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曹紫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曹紫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周 軼
書 記 員 賴凌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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