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57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1-24)
(2022)滬0117刑初5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閆冬,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XX,戶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瑯琊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月2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8日被取保候審。
公訴機關以滬松檢刑訴〔2022〕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閆冬犯危險駕駛罪。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月2日22時許,被告人閆冬酒后駕駛牌號為滬CXXXXX的小型轎車行駛至本區XX路、洞涇路路口處,與在此處等候信號燈通行的王利明駕駛的車輛發生追尾碰擦,XX路XX號處停車。警察接報到達現場后對被告人閆冬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有醉酒嫌疑,隨后帶其至醫院提取血樣。經鑒定,被告人閆冬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95mg/ml,已達到醉酒狀態。
被告人閆冬明知他人報警并在現場等候民警處理,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現已對物損進行賠償并獲得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閆冬具有自首情節,可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閆冬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被告人閆冬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閆冬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閆冬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王文燕
書 記 員 賴凌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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