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6刑初32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22-1-24)
(2022)滬0106刑初3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鄭某,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縣,XX,大專文化,上海青林食品有限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住上海市浦東新區。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2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取保候審,2022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審。現取保候審。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2年1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魏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2月3日1時30分許,被告人鄭某酒后駕駛牌號為滬AXXXXX的小型客車途經南北高架行駛至靜安區XX路進威海路北約50米處,被設卡檢查的民警截停,經當場檢測,鄭某呼出氣體酒精含量為193mg/100mL,后經鑒定,鄭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210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被告人鄭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被告人鄭某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公訴機關據此建議判處被告人鄭某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鄭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證人沈某的證言,查獲經過,查獲視頻,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結果單,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抽血視頻,司法鑒定意見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被告人鄭某的供述及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應予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鄭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鄭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刑期4日;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錢麗娜
書 記 員 張 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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