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7101刑初6號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2022-1-20)
(2022)滬7101刑初6號
公訴機關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
被告人莊某1,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于廣東省陸豐市,XX,小學肄業,無業,住廣東省陸豐市。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莊某2,男,1991年9月18日出生于廣東省陸豐市,XX,小學肄業,無業,住廣東省陸豐市。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滬鐵檢刑訴(2021)5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莊某1、莊某2犯假冒注冊商標罪,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2年1月4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2年1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鄧余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莊某1、莊某2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自2019年6月起,被告人莊某1、莊某2受劉某等人(已判決)雇傭,進入劉某等人建立的生產窩點,明知劉某安排生產的巧克力用于包裝成假冒日本羅伊斯公司的“NAMACHOCOLATEROYCE'”注冊商標產品(以下簡稱羅伊斯巧克力),仍然參與并幫助生產以供劉某等人假冒后對外銷售。至案發,由被告人莊某1、莊某2所在窩點生產并由劉某等人銷售的上述巧克力達40余萬盒。其中,被告人莊某1自2020年1月至案發,作為上述窩點現場負責人同時承擔下達生產指令、代發工資等工作,期間該窩點生產上述巧克力總計20余萬盒。2020年5月22日,民警對上述加工窩點進行搜查,查獲巧克力原料、包裝盒、加工機器等。經商品商標權利人認定,上述羅伊斯巧克力均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2021年10月15日,被告人莊某1、莊某2主動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莊某1、莊某2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共同受他人雇傭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莊某1、莊某2均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莊某1、莊某2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均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莊某1、莊某2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莊某1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可宣告緩刑;建議:判處被告人莊某2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可宣告緩刑。公訴機關提交了公安機關出具的《搜查證》《搜查筆錄》“搜查照片”《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照片”《辨認筆錄》“辨認照片”“辨認照片說明”“劉某微信聊天記錄”“到案經過”《常口信息表》,上海XX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會計鑒定意見書》“周XX微信聊天記錄”、上海XX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權書》《商標注冊證》《鑒定書》、已被判決的蔡XX的供述、《刑事判決書》等證據證實上述事實。
被告人莊某1、莊某2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莊某1、莊某2均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莊某1、莊某2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莊某1、莊某2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均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莊某1、莊某2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莊某1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莊某2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三、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予以沒收。
莊某1、莊某2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王戰資
書 記 員 韓 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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