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0刑初53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22-1-20)
(2022)滬0110刑初5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男,1987年8月8日出生于上海市,XX,戶籍在上海市普陀區。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于2021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苗潤,上海李廣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1〕12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非法經營罪,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審判,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柏陞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上海市楊浦區XX中心指派的辯護人苗潤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0年4月起,被告人張某在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下自王嘉斌、鄧洪祥(均另案處理)處大量購入“高希霸”等品牌的進口雪茄煙,后通過微信對外銷售。經查,張某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等方式收取雪茄煙貨款,共計人民幣(下同)40余萬元。
2021年10月11日,被告人張某經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民警在張某的住處本市普陀區XX路XX弄XX號XX室內查獲其尚未銷售的各類進口雪茄煙11盒及涉案手機1部。經上海市煙草質量監督檢測站檢驗,上述雪茄均為真品雪茄,包裝上均無“由中國XX總公司專賣”字樣。經估價,價值共計2萬余元。
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張某向本院退出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及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證人賴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搜查筆錄、扣押清單,涉案物品的照片,聊天記錄、轉賬記錄截圖,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上海市XX局出具的估價意見書,上海市煙草質量監督檢測站鑒別檢驗報告,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記錄,轉賬憑證,被告人張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根據上述證據指控被告人張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且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張某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張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在律師見證下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張某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張某具有自首情節,且已退出違法所得,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為嚴肅國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張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查獲的雪茄煙、手機一部及退出的違法所得均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韓 慧
書 記 員 李蕓蕓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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