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14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1-19)
(2022)滬0116刑初1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自報),男,1986年9月12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務工人員,戶籍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陽縣,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陽縣;因本案于2021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劉曉穎,上海錦維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金山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1〕12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詐騙罪,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并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檢察員王策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及辯護人劉曉穎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1年4月,被告人徐某以合開浴室、租門面交押金為由,騙取被害人戚某人民幣10萬元,后其將騙得錢款用于償還欠款、購買理財、生活開銷等。
2021年6月3日,被告人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后,被告人徐某家屬已代為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在庭審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且有其自書的悔過書、簽字確認的照片,被害人戚某的陳述、辨認筆錄、簽字確認的照片及出具的諒解書,證人楊某、陳某的證言及相關辨認筆錄,公安機關提供的支付寶交易記錄、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調取證據清單、接受證據清單、偵破經過、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罪名無異議,同時認為被告人有坦白、認罪認罰、賠償情節,并預繳罰金,系初犯、偶犯,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錢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徐某積極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周 巍
審 判 員 舒平鋒
人民陪審員 姚金丹
書 記 員 周 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