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6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22-1-19)
(2022)滬0109刑初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71年5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陽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程度,原系上海XX有限公司外包工,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陽市太和縣。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21年5月22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1〕9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牟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21年5月間,在23日凌晨,在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資產部工作期間,先后5次至XX公司倉庫及露天堆場,趁無人之機偷拿倉庫鑰匙,竊得廢舊電纜線、廢舊閥門、銅質接線端子等物品共計價值人民幣7000余元,后將部分贓物銷售給他人,部分贓物存放于其暫住處。
2021年5月22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人員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中無異議,并有被害單位XX公司員工王某的陳述,證人張某均、古國立的證言,調取的監控視頻資料截圖、拍攝的現場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邊防和港航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單》《抓獲經過》及上海市XX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等證據證實,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質證,證據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被害單位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因違法行為被羈押后,能如實供述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且在審查起訴階段能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王某能退出剩余贓物折價款,并預繳了罰金,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私財產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繳獲的贓物連同退出的剩余贓物折價款發還被害單位,繳獲的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卞 飆
書 記 員 董旭晨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