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4刑初60號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22-1-19)
(2022)滬0104刑初6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男江蘇省泗洪縣,漢族,大專文化,南京半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員工,戶籍地江蘇省泗洪縣,本市無固定住所。
辯護人康慧,上海市嘉華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上海市徐匯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徐檢刑訴(202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本案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1年6月底,被告人楊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而應他人要求,利用自己名下的中國建設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6980、XXXXXXXXXXXXXXX4232)為他人接收、轉移贓款提供幫助,金額達人民幣20萬余元(以下幣種均同)。
2021年10月20日,被告人楊某被公安人員抓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目前已繳納違法所得保證金2,000元。案件審理中,家屬代為退賠20萬余元,并預繳罰金3,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楊某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其具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提請依法審判。
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被告人楊某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楊某,在社區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社區矯正機構的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吳娟平
書 記 員 陳 濤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