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7刑初1421號
——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2022-1-19)
(2021)滬0107刑初142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XXX,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出生地福建省莆田縣,初中文化,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區(qū)。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9月1日被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繼續(xù)取保候審。
辯護人朱海斌,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楊曉倩,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XXX,女,1974年9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出生地貴州省綏陽縣,文盲,戶籍地貴州省綏陽縣,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qū)。因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8月27日被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繼續(xù)取保候審。
辯護人朱佳麟,上海錦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XXX,女,1985年9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出生地福建省莆田縣,初中文化,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qū)。因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9月1日被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繼續(xù)取保候審。
辯護人張一奇,上海錦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XXX,女,1991年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嶼區(qū),初中文化,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嶼區(qū)。因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8月27日被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繼續(xù)取保候審。
辯護人胡文迪,上海東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XXX,女,1997年10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出生地貴州省鎮(zhèn)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初中文化,戶籍地貴州省鎮(zhèn)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住福建省莆田市。因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9月1日被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繼續(xù)取保候審。
被告人XXX,女,1985年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出生地福建省莆田縣,初中文化,住福建省莆田市。因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9月1日被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繼續(xù)取保候審。
被告人XXX,女,1981年5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出生地福建省莆田縣,初中文化,住福建省莆田市。因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9月1日被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繼續(xù)取保候審。
辯護人邱哲,上海忱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1〕11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XX、XXX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向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按照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的決定,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XXX及辯護人朱海斌、被告人XXX及辯護人朱佳麟、被告人XXX及辯護人張一奇、被告人XXX及辯護人胡文迪、被告人XXX、被告人XXX、被告人XXX及辯護人邱哲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傅某(已判刑)、XXX在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qū)XX鎮(zhèn)XX村XX號租民房開設無名鞋廠,在未取得“耐克”品牌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先后雇傭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XX等人生產(chǎn)假冒耐克鞋30余萬雙,后銷售牟利,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2000余萬元。其中,被告人XXX從事模具等工作,被告人XXX從事分料等工作,被告人XXX從事訂單數(shù)據(jù)登記等工作,被告人XXX從事刷膠等工作,被告人XXX、XXX從事掛釘?shù)裙ぷ。公安機關在無名鞋廠及倉庫扣押到2.5萬余雙“耐克”運動鞋,貨值金額160余萬元,經(jīng)耐克體育(中國)有限公司鑒定,均為假冒耐克產(chǎn)品。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XX被公安機關抓獲。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XXX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XX、XXX及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同案關系人傅某、姚某、馮某等人的供述,公安機關調(diào)取的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意見書、補充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搜查證、制作的搜查筆錄、扣押清單、現(xiàn)場照片,耐克體育(中國)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證明及價格證明,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XX、XXX的供述,公安機關調(diào)取的刑事判決書,公安機關制作的偵破經(jīng)過,公安機關調(diào)取的戶籍資料等證據(jù)證實,本院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XXX伙同XXX、XXX、XXX、XXX、XXX、XXX,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均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XXX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XX系從犯,依法均應減輕處罰。被告人XXX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公訴機關及辯護人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意見,可予采納。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XX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各名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對被告人XXX的罰金建議于法有據(jù),且經(jīng)XXX簽字具結,故對其辯護人提出罰金過高的意見,不予采納。各名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能遵紀守法,具有悔罪表現(xiàn),公訴機關及辯護人提出適用緩刑的意見,可予采納。根據(jù)本案具體情況,結合各名被告人退繳違法所得、預繳罰金情況等,依照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chǎn)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chǎn)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款已預繳。)
二、被告人XXX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款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XXX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款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四、被告人XXX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七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款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五、被告人XXX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款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六、被告人XXX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款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七、被告人XXX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款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被告人XXX、楊明容、XXX、XXX、XXX、XXX、XXX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八、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及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敏婕
人民陪審員 惠 東
人民陪審員 徐 慧
書 記 員 經(jīng)文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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