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6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2-1-17)
(2022)滬0113刑初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1999年5月2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無業,戶籍在上海市靜安區,現住上海市寶山區。2018年10月曾因犯尋釁滋事罪被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于2019年9月28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辯護人王國強,上海昌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公訴機關以滬寶檢刑訴(202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程某犯詐騙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9月16日、9月21日,被告人程某經預謀,先后向被害人鄧某、馬某謊稱其系寶山區XX路XX號智慧灣科創園C區1102號“舜汽車美學”汽車美容改裝店的股東,并以公司發展業務需要冒充貼車膜客戶制造轉賬流水記錄、車膜品牌方需要查看貼膜轉賬流水等虛假理由,采用微信轉賬收款的方式,分別騙取二名被害人人民幣6,000元、15,000元,后將上述錢款揮霍殆盡。
另查明,被告人程某于2021年9月30日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公安機關立案后,被告人程某家屬代為退賠了上述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程某系累犯,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諒解,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程某及其辯護人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程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2022年5月29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楊 婷
書 記 員 陸海燕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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