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93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22-1-17)
(2022)滬0109刑初9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姚某,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本市靜安區,居住地本市閔行區。因涉嫌犯虛開發票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4月25日被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1〕9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姚某犯虛開發票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傅偉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姚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7年至2020年間,被告人姚某利用同案關系人忻某(另處)所在的中鋼銀通信息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控制的代理預付卡業務的關聯公司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等公司,以銷售電子虛擬預付卡為名,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介紹A公司等公司向位于本市虹口區的上海市建設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等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并收取一定比例的開票費用。經查,姚某共介紹他人虛開發票300余份,價稅合計金額2,000余萬元。
2020年10月19日,公安人員在本市閔行區XX路XX弄XX號XX室抓獲被告人姚某。到案后,姚某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事實,被告人姚某在開庭審理中無異議,并有同案關系人忻某的供述筆錄,證人歐某、曾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發經過》,調取的同案關系人忻某涉案匯總表、涉案虛開的發票,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與他人結伙,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虛開發票罪。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犯虛開發票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姚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能主動預繳罰金,確有悔罪表現,可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并對被告人適用緩刑。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國家的稅收征管和發票的監管制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追繳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吳 鵬
闞穎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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