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6刑初983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2-1-17)
(2021)滬0116刑初98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自報),男,1987年5月18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福建省周寧縣,現住福建省福州市羅源縣;2015年6月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江西省上饒市廣豐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2016年8月因犯盜竊罪被江西省上饒市信州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6月11日被傳喚,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金山區看守所。
辯護人廖秀麗,北京盈科(淮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1〕9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辯護人廖秀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5年2月,被告人張某為夏某(另案處理)向沈某的借款提供擔保,將其自有房產信息提供他人,偽造房產證一份交給沈某,使得沈某在夏某仍有未歸還錢款的情況下,誤以為存在有效擔保而再次出借人民幣25萬元。截至案發,上述錢款仍未歸還。
2021年6月11日,被告人張某被公安民警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認罪認罰,并有證人沈某、楊某、夏某的證言,公安機關調取的借條、銀行交易明細、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上海市房地產權證、不動產登記信息、戶籍資料、刑事判決書及出具的工作情況、偵破經過、抓獲經過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辯護人對起訴的指控事實無異議,但認為被告人張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實的,未對他人的實體權利造成影響,且未造成直接損失人民幣25萬元,不構成情節嚴重。
關于被告人張某的行為是否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25萬元的問題,本院認為,“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而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本案中,被告人張某利用偽造的房產證為他人借款提供擔保,使得出借人誤認為存在有效擔保而再次出借錢款,造成他人直接經濟損失,且在立案時無法挽回,構成情節嚴重。對于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伙同他人偽造國家機關證件,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被告人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2年7月1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徐 艷
審 判 員 周丹輝
人民陪審員 俞繼風
書 記 員 劉佳慧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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