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63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22-1-13)
(2022)滬0109刑初6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嚴某,男,1986年9月9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學文化程度,上海市寶山區醫療急救中心120救護車駕駛員,戶籍所在地本市寶山區。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7月8日被逮捕,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黃東、陸麗蓉,上海筑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1〕9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嚴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傅偉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嚴某及其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嚴某于2021年6月25日8時許,駕駛牌號為滬BXXXXX的120救護車沿本市虹口區涼城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駛,在非執行緊急任務情況下逆向并超速行駛,與橫穿涼城路的牌號為08650的殘疾人專用車發生碰撞,致駕駛該殘疾人專用車的被害人毛某倒地受傷。被害人毛某于2021年6月25日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被告人嚴某主動撥打110報警電話,并將被害人毛某送往醫院救治。經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毛某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致創傷性休克而死亡。經上海市公安局虹口XX支隊認定,被告人嚴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毛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2021年6月27日經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口頭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嚴某與被害人毛某近親屬達成和解協議,現已全部履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嚴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中均無異議,并有證人呂某、張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書》,上海聯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學研究中心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受案登記表》《案發經過》《交通事故賠償調解協議書》《諒解書》《刑事諒解補償協議書》《中國XX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回單》以及110報警記錄,調取的《殘疾人證》《上海市殘疾人專用車行車執照》《上海市殘疾人專用車操作證》、涉案120救護車行車記錄儀視頻,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事故現場圖及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嚴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嚴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嚴某犯罪后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到案后,被告人嚴某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賠償調解協議,對被害人家屬進行了經濟賠償并獲得諒解,且能自愿認罪認罰,綜合上述情節,可對被告人嚴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為維護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卞 飆
書 記 員 董旭晨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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