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4刑初1259號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22-1-13)
(2021)滬0104刑初125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河南省社旗縣,漢族,初中文化,上海XX有限公司原員工,戶籍地河南省社旗縣,暫住本市奉賢區。2021年7月8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宋滬彬,上海市申匯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上海市徐匯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徐檢刑訴(2021)10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鮑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郭某及其辯護人宋滬彬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2月起,被告人郭某在擔任上海XX有限公司業務員期間,利用為客戶上門實名認證、開通手機卡的便利,將客戶實名認證的手機號發送給他人用于注冊京東、淘寶等網站賬戶,牟取非法利益,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2.3萬余元。2021年7月8日,被告人郭某被公安人員抓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并已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對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登報致歉并就相關民事責任與檢察機關達成和解。公訴機關認定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二款,應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予從重處罰。郭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郭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郭某已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并自愿承擔公益損害修復責任,酌情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郭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提請依法審判。
被告人郭某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系坦白,初犯,認罪認罰,已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并自愿承擔公益損害修復責任,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除被告人郭某供認不諱外,還有證人郭某2、孟某等人的證言;搜查筆錄,扣押清單、贓證物品照片、調取證據清單、交易明細、接受證據清單、信息安全承諾書、服務協議、轉包協議、開卡信息、培訓規程;司法鑒定意見書、審計報告;案件接報回執單、工作情況;證明書、致歉信、和解協議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違法所得達人民幣2萬余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并予從重處罰。公訴機關指控成立。郭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郭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郭某已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并自愿承擔公益損害修復責任,酌情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符合刑法罪刑相當原則,本院予以支持。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違法所得及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郭某,在社區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社區矯正機構的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彭 濤
書 記 員 陳 濤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